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有新规定
录入时间:1999-03-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1/99信息】 工资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一个重要扣
除项目,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有新规定,应当引起企
业听得税纳税人的重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
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
在企业所得税前扫除;超过部分用手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此,从199
8年度起,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能将计提的效益工资全部税前扣除,而只能
扣除实际发放的部分。同时,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只
能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进行计提和扣除。 (zsb9903100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