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怎样缴纳个所税
录入时间:2000-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0信息】 国家为了搞活中小型企业,推进中小型企
业改组改制,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过程时,可以将有关
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于企业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怎样缴纳个人所
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最近作了明确规定,对职工
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
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在取得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取得的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
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取得企业量化资产折合股份10000股,并拥有所有
权。在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公证费、股权征费合计200元。一年后,该职工将自
己所持股份转让给本企业的另一股东,协商转让价格为每股1.5元,获取转让收入
15000元,并支付公证费、股权过户费合计300元。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根据上述规定,该职工在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
得税。
2、该职工将持有的股份转让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费用支出=15000-500=14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4500×20%=2900(元)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
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以股份形式取得不拥有所有权,仅作为分红依据的
企业量化资产折合股份10000股,年终企业决算后,经股东大会通过,决定分配方案
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该职工取得的量化资产是不拥有所有权,仅作为分红依据的企业量化资产,
根据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该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取得的红利,应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实际分配的红利额=10000×0.05=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00×20%=100(元)(ap2000090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