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该不该缴税
录入时间:2000-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0信息】 某政府机关的一名司机,原先每年取得的
无赔款优待收入都不用缴税。今年他领取1999年度无赔款优待收入时,保险公司
却代扣他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笔收入该不该缴税?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代
扣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
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
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保险公司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