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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10-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4/2000信息】 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情况比较复杂,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同的情况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给计算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下面谈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各种情况应税项目的归属问题。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院、 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治、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 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 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 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也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 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税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乡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 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 人所得税。(ab200005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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