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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税人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税款

录入时间:2000-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0信息】 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有的扣缴义务人代 纳税人负担税款,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上申报的收入却是纳税人收到的实际 收入额,并直接套用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计税公式(本文称为公式1): 应纳税额=(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殊不知,税款负担人不同,应纳的税款也不相同。由单位负担税款却按上述对纳 税人扣缴税款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是错误的。下面就几种情形举例说明。 一是雇主(单位或个人)为雇员(纳税人)全额负担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089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时,应将纳税义务人 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这里 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里的适用税率,是指应纳 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如张某在12月份收入3000元,由企业负担税款。按规定的计税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125)/(1-15%)=2441.18(元) 应纳税额=2441.18×15%-125=241.18(元) 如果错误地用公式1计算税款,则应纳税款为(3000-800)×15%-125=205(元), 等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而余额由纳税人负担的税款。 可见,税款负担人不同,二者税款相差数即由雇主负担税款比纳税人负担税款要 多缴(下同)36.18元。 二是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 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定额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 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例如:某外资企业一外籍人员月薪金12000元,企业为其负担800元税款。该外籍 人员应纳税额依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2000+800-4000)×20%-375=1385(元) 如果错误地用公式1计算,则税款为(12000-4000)×20%-375=1225(元),二 者税款相差160元。 三是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 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 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以雇员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 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例如;某外资企业一外籍人员月薪金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 分的应纳税款。该员当月应纳税款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如果用公式1计算出的税款则为(12000-4000)×20%-375=1225(元),二者税 款相差78.19元。 四是企业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代付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 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两种计算公式如下: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 -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 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如:某企业支付一提供劳务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24000元,企业负担其劳务报 酬所得的应纳税款。该个人应纳税款按规定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4000-2000)×(1-20%)]/[1-30%×(1-20%)]= 23157.89(元) 应纳税额=23157.89×30%-2000=4947.37(元) 而由提供劳务的个人负担税款则为:24000×(1-20%)×30%-2000=3760(元), 二者税款相差1107.14元。 由上述几种情况可以看出:税款负担人不同,所缴纳的税款也不相同。 此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8]107号文件规定,这些税款也都应按不同的应税项目根据企业(雇主)全额负担 税款的计算公式计算纳税。(ap2000100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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