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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0-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0信息】 京兴税务师事务所于2000年1月 5日接受居民李某的委托,代理审查其1999年12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代理人对李某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确认李某1999年12月份取 得以下几笔收入: 1、李某为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本月实际取得工资收入1128元(已扣 除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上缴的住房公积金72元),独生子女补贴100元, 年终奖金3000元,又取得董事费收入2000元。 2、因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取得保险赔款5000元;另外,本月还取得国 库券利息收入200元,集资利息1800元。 3、李某共有2套住房,本月将另一城市的1套住房出售,取得转让收入1 50000元,该房屋原值80000元,卖房时支付有关税费8500元,广 告费1500元。 4、李某因在国外某公司投资,本月取得该国净股息所得3000美元(折 合人民币24600元),已被扣缴所得税700美元(折合人民币5637. 50元)。 5、李某与他人共同编写一本30万字的著作《现代企业管理》,取得稿酬 20000元,各分得10000元。 6、本月接受邀请给一个单位讲学2次,第一次取得报酬20000元,第 二次取得报酬15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李某1999年12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李某本月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应在工资薪 金收入中扣除,由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因此,对年终奖金直接作 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工资收入应纳税额=(1128-800)×5%=16.4(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董事费收入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 2、国库券利息收入及保险赔款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收入应纳个人 所得税=1800×20%=36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50000-80000-8500-1500=6 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20%=12000(元); 4、来自该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4600+5637.50)×20% =6047.50(元); 由于李某在该国已被扣缴的所得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故来自该国所得的允 许抵免额为5637.50元。 应纳税额=6047.50-5637.50=410(元); 5、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按照“先分、后扣、 再税”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0×(1-20%)×20%× (1-30%)=1120(元); 6、李某本月给同一单位讲学,属于同一连续性收入,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 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1-20%)=2800 0(元); 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 征收的办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8000×30%-2000=6400(元); 综上,李某1999年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6.4+325+ 240+360+12000+410+1120+6400=20871. 40(元)。 提示:此题主要考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解答本题时,除了掌握上述有关内 容外,还应注意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办法即“分国限额法”。在实际操作中, 对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 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税款,低于按我国税法 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 过部分只能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期最 长不得超过五年。                   (a200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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