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0-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0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1999]
684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58号),针对征管中遇到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给予了进一步明确。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我市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
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
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可按办理内
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单独计算月应纳税
款,再按所属月份计算全部应纳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所属月份-费用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所属月份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
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
并,并依法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通讯补贴收入:对因通讯制度改革后给予个人的补贴收入,我市财政部门将
制定统一发放标准,对按规定标准取得的补贴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规
定标准部分的补贴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对因公务用车给予的个人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适时再予以明确。对实施或准备实施这一方案的
单位,其纳税办法,可由区县局将相关的资料上报市局后单独研究予以定酌。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
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
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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