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0-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0信息】 1999年11月2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以京地税个[1999]618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 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针对个人从证 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通知》的精神,我市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 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二、为统一税收政策,对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日期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w2000030507702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