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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0信息】 问:我院奖金发放是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属于按月支付的奖金,只不过按季度发放而已。现仙桃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 纳税额时,应纳税所得额为当月工资加季度奖金,不知他们这样做是否正确?另 外,保卫科成为市公安局的先进集体,所得奖金为院方发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应按实际发放奖 金数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仙桃市地税局征税处理是正确的。 至于保卫科取得的“先进集体”奖金,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k20000203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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