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集体”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0信息】 问:我院奖金发放是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属于按月支付的奖金,只不过按季度发放而已。现仙桃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
纳税额时,应纳税所得额为当月工资加季度奖金,不知他们这样做是否正确?另
外,保卫科成为市公安局的先进集体,所得奖金为院方发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应按实际发放奖
金数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仙桃市地税局征税处理是正确的。
至于保卫科取得的“先进集体”奖金,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k20000203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