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利息应依法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0信息】 最近几天,企业债券是否应缴纳个人
收入所得税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走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
他明确表示,企业债券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局要加强征管,保证税款
及时足额入库。
1月18日,人们发现,这一天到期兑付的1998年三峡债券没有被扣除
个人所得税,紧接着,1月20日兑付的三年期' 96铁路建设债券也是如此。
这在储蓄存款利息税开征后不久的今天格外引人注目。那么,拥有企业债券的投
资者是否拥有免税的权利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实际上,除了居民储蓄存款的利息在19
99年11月1日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以
外,个人的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直都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
0%。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至少从1993年起,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就应征收
个人所得税。1980年通过的、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则规定此类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解释为:" 指个
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法律规定是明确的,然而一些债券发行部门却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一家债
券发行部门公开承诺自己的债券不缴税。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记者曾就此事采
访债券发行商,他们多以不了解国家的税法规定作为借口。实际上,在恢复储蓄
存款征收利息税后,关于债券的征税问题就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曾
发文明确指出,"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和
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在债券持有人兑
现时代扣代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券发行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1998年三峡债券总发行量10亿元,三年期' 96铁路建设债券总发行
量20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税务部门如何
征收这笔税款呢?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对于这种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代扣代缴单位自己缴纳应扣税款,
同时,要按天补缴滞纳金。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部署各地税务局,一定要把
这项工作做好,及时把这笔钱入库,决不让这笔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