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0-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0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按照规定,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之内,
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报送),5个月之内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可按照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的1/4或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税
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中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内,向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所得税时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缴的税款,应于5日之
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照合
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
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
费用,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
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
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列入企业本期成本、
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作为本
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l2000120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