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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0-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0信息】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 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多逼少补的征税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季度预缴所得税税额=季度实际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应减征所得税税额- 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额-已预缴所得税税额-代扣代缴税额年终汇算清缴应补(退)所 得税税额 地方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额×3%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币的,应按 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在分季度预缴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后汇算清 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而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 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所得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多缴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退还税 款。发生少缴纳税款时,应该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 款。(l200011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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