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处理股份转让后公司与公司的再投资退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0-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0信息】 问:我公司是由中国公司A、美国公司B和
德国公司C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B、C外国投资者分别占有合资
企业25%的股份。1996年至1998年间,B公司和C公司连续3年将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
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并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获得了再投资退税额。1999
年11月经合资企业董事会决议,C公司将其在合资企业15%的股份转让给了B公司。那
么,应该如何处理股份转让后C公司和B公司的再投资退税问题呢?
答:应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C公司所转让的其占有的合资企业15%的股份中。属于在1996年至1998
年间以其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形成的部分,因其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由C
公司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二、对于B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无论其受
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其受让形式,B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