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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变化?

录入时间:2000-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0信息】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 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 目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 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也就是说,全国各地区凡是从 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均可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仅限于原规定的某些特定区域的企业才能享受此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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