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问答
录入时间:2000-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0信息】 为鼓励使用国产设备,国务院决定对外商
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若符合规定条件和设备范围,可全额退还国
产设备增值税。请问“规定条件”和“设备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一、规定条件有两个: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
本金的25%以上(包括25%)。
二、设备范围:
(一)享受退税的设备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
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
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
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但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
备,不能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
(二)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
形资产投资。
其次,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
产设备。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
其中,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是
指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与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的差额。
企业若已具备上述条件,即可到所在地省一级国税局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
记备案手续,待购进国产设备后,按程序逐级向其主管外商投资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