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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0-08-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0/2000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设立在某经济特区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金额为600万美元,于199 2年开业,经营期15年,已经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 该企业各年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应纳税所得额 -200 50 40 260 100 30 160 250 要求: 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1999年将分得的利润120万元,在我国境 内再投资举办另一家企业。请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8年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和 地方所得税税额及外国投资者在1999年度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 答案: (1)计算该企业8年间应纳所得税: 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 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 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所谓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如果 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1992年发生亏损200万元,1993年、1994年、1995年分别弥 补亏损金额为50万元、40万元、110万元,1995年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1 50万元(260万元-110万元); 1995年为开始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150×3%=4.5(万元); 1996年、199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15%÷2=9.75(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100+30)×3%=3.9(万元); 1998年、1999年应纳税额=(160+250)×(15%+3%)= 73.8(万元); 该企业8年间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4.5+9.75+3.9+ 73.8=91.95(万元)。 (2)计算再投资退税额: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 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 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20÷{1-(15%+3%)} ×15%×40%=8.78(万元)。 提示: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 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免税或减税期限内发生的亏损同样可在 今后5年内予以弥补。2、再投资退税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 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实际适用的 税率还应包括按规定比例的减税因素。另外,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 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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