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怎样计算、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0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
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
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在分季预缴税款时,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税款;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
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进行折价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
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纳税。
在按上述季度或年度汇缴时的所得额纳税时,如果企业的收入和所得全部为外国
货币,应按照纳税时税务机关填写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将外币兑
换成人民币纳税;如果企业的收入和所得既有外国货币,又有人民币,可以用其生产、
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纳税,但企业不得用借入或股东投入的人民币
代替外币收入纳税,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不足以缴纳应纳税款的,其不足部分应用外
币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