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怎样计算、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0信息】 (l)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
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应由承包
企业按税法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取得的业务收入中包含
下列项目的,准予扣除后计算应税所得:
①将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的一部分转包给中国企业或其他外国企业承包的价
款,但如果接受转承包的外国企业是采用核定利润率缴纳所得税的,应负责代扣、代
缴转承包部分的外国企业所得税。
②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代为制造供本工程所需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
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并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a.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代制的机器设备、建筑材
料全部用于本工程、劳务项目;
b.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2)对作业或提供劳务时间比较短,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
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承包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核定利润率按照业务收入总额扣除税务机关认定的代购和代制设备、材料价款
后的余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确定。
(3)对于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
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
缴纳所得税。如果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
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应纳
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