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接受中国坑内企业委托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怎样计算、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0信息】 (1)外国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
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
等工作在我国境内进行外,制定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
且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其取得的全部设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营业税。
(2)外国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
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等工作
在我国境内进行外,制定设计方案、计算、绘图业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外进行,且
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和技术指导的,因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其所取得
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劳务所得外,其余收入按照税法规定
应缴纳营业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于在委托设计或合作设计(联合设计)合同中没
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
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
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纳税。对因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定,暂按其设计业务收入额的15%作为核定利润
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