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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接受中国坑内企业委托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怎样计算、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0信息】 (1)外国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 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 等工作在我国境内进行外,制定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 且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其取得的全部设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营业税。 (2)外国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 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等工作 在我国境内进行外,制定设计方案、计算、绘图业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外进行,且 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和技术指导的,因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其所取得 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劳务所得外,其余收入按照税法规定 应缴纳营业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于在委托设计或合作设计(联合设计)合同中没 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 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 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纳税。对因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定,暂按其设计业务收入额的15%作为核定利润 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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