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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

录入时间:2005-03-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4/2005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 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 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 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 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乍一看,不难理解。但遇到具体问题,常常就不清楚 了。   要正确理解“亏损弥补”,须掌握以下几点:   一是任何年度有亏损,都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五年。有人理解只是企业开业初期可 以“亏损弥补”,这是不全面的。有人理解是“企业获利年度开始了,就不可以‘亏 损弥补’了”,这也是不准确的。   二是“亏损弥补”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那一年的,都可 向后弥补五年,不可将企业前几年的亏损累计起来,向后弥补。   三是“零”弥补也算弥补了一年。有人认为,只有真正弥补了,才算补了一年; “零”弥补,根本就没弥补,怎么能算弥补了一年呢?税法规定,“……可以用下一 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这里规定了: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包括“零”弥补,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可见,应算弥补了一年。   举例说明:甲企业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亏损400万元;第三年亏损 300万元;第四年亏损200万元;第五年亏损100万元;第六年获利100万 元;第七年获利1500万元。甲企业第一年亏损的700万元,可用第六年的获利 100万元弥补。还剩亏损600万元,就不可以再用第七年的获利1500万元弥 补了(第七年是第一年后的第六年)。但第二年亏损的400万元及第三年亏损的 300万元、第四年亏损的200万元和第五年亏损的100万元,都没有超过亏损 弥补年限,都可以用第七年的获利1500万元弥补,这样,当年还获利500万元 (1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其实,该企业账面上仍累计亏损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100万 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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