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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能否汇总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3-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4/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新办省内跨区直营门店, 所得税能否汇总缴纳?    答:根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号)文件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 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 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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