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利息怎样列支?
录入时间:2000-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0信息】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
款利息,在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了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后,准予税前列支。所谓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超过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所支付的那部分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列为成
本、费用支出。在利息列支时,尚应区别理以下情况;
(1)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
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原价;
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利息,可以按当期实际应支付的数额列为当期
费用开支。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以借款充作流动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可列为支出当
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