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怎样列支?
录入时间:2000-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0信息】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
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可分别在下列限度内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
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
之三。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
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
总额的千分之五。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
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
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业、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
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