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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怎样列支?

录入时间:2000-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0信息】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 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可分别在下列限度内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 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 之三。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 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 总额的千分之五。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 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 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业、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 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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