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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一)

录入时间:2000-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0信息】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八 个方面的内容: (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实行定期的减税和免税。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 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其中,中央级企业年度减免税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由省局转报总局审批。(国税发[1998]45号) 2、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即“老、 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 得税。(财税字[94]001号) 审批权限:年度减免税3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局审批;30万(含)至100万(不含)的 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报总局审批。(国税函发[1994]633号、 国税发[1997]201号、川国税发[1998]018号) 所谓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同时还应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 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取新 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国税发[1994]229号) 3、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底前可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 8]60号) (二)促进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 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财税字[94]001号)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工字[1996]41号) 3、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 管理费用(除科研机构人员工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外)。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 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财工字[96]41号)具体办法见国税发 [1996]152号、国税发[1999]49号) 4、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 所需国家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中抵免。(财税字[1999]290号,具体操作办法见国税发[2000]13号) 5、企业等社会力量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定,可全额在当年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6、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 字[1999]273号) 7、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纳税 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135号) 8、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 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 具体认定见国税函[1996]256号文。 9、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96]138号) 三、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 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待遇。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 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 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 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 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如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 免税政策。(财税字[94]001号) 上述政策的解释见国税发[1994]134号文。        (e20000809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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