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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有比例限制

录入时间:2000-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0信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 受记者采访时重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作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时,可以进行税前扣 除,但有比例限制。   据介绍,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 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通知, 要求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 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税收法规同时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扣除。假设某企业年度申报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2000万元,该企业 通过减灾委员会向某灾区捐赠80万元,用于灾区自救,则该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 赠税收上允许扣除的限度是2000×3%=60万元,因此,在计算该企业的所得 税款时,税务机关应进行调整,即企业应纳所得税为(2000+20)×33%= 666.6万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士介绍,国外对于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所作的税前扣除比 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没有比例限制,很容易给企业造成通过捐赠逃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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