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汇兑损益怎样列支?
录入时间:2000-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0信息】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
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损益。
(1)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各种外币项目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
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上述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
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
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
(3) 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和受让、开发无形资产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该
项资产投入使用后,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