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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损失应怎样认定和列支?

录入时间:2000-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0信息】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须报当地税务机关 认可。坏帐损失的认定应根据以下3条标准:一是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 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二是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 收回的应收帐款;三是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应收帐款。   对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应在坏帐准备中列支, 实际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年末时本年度 实际坏帐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人收回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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