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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除项目的填报应把握哪些要点?

录入时间:2000-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0信息】 扣除项目包括销售(营业)成本和期间 费用两部分,期间费用根据费用的重要性又分解为若干重要项目。为了正确计算 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应在确认各项收入的同时, 结转相应的成本。其中,对销售(营业)收入的成本在扣除项目中单独体现。其他 项目的成本,根据重要性原则直接冲减有关收入。在申报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 下几点:第一,要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第二,要在收入确认的同一纳税期 间,结转相关的成本;第三,如一项交易的收入尚未确认,即使商品已经发出, 相关成本也不能结转;第四,企业当期的期间费用应及时申报扣除,逾期不得再 申报扣除。   (一)《主表》“销售(营业)成本”的填报   主表中销售(营业)成本是根据附表《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逐步计算求得。 具体填报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营业)成本与销售(营业)收入相对应、相配比,与企业主营业务、其 他业务、营业外收支的划分不完全一致、应注意防止重复申报扣除。   2、工业制造业务的销售成本的确定,首先要按存货的计价方法计算结转本 期产品销售的成本;其次根据产品成本计算汇总表倒挤产成品成本、制造成本、 制造费用、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其他材料。   3、商品采用实际成本计价的,结转商品实际成本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 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 价核算的,在结转计划成本或售价时,还应结转售出商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或进 销差价,将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毛利率法确定商品销售成本的 企业,应在每季末的最后一个月根据月末结存商品数量,按最后进价法等计价方 法,先计算商品销售成本减前两个月结转成本,计算第三个月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从而对前两个月用毛利率计算的成本进行调整。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加:其他”、“减:其他”,主要用于调剂 目的。以工业制造业务为例,本期的直接原材料、间接原材料可以被直接销售出 去,应作为其他业务成本中的销售材料成本,也可能被用于其它方面,例如职工 福利、对外捐赠和在建工程,应从本期消耗的材料中减除。反之,已改作用途的 材料,可能又重新用于工业制造。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也可以直接用于非生产用 途。例如在建工程、投资、职工福利等,应计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 成本,所以应从工业制造业务成本中“减除”。其他由于库存调整、入库退库、 盘盈盘亏因素等可能影响工业制造成本的计算,只要在工业制造业务成本计算中 包含的非工业制造业务耗费材料、人工、在产品、产成品因素未排除,都是用“ 加:其他”或“减:其他”项目来调整,保证工业制造业务计算的准确性。企业 应根据成本核算的过程准确真实申报计算各项业务的制造成本。   5、《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的设计,主要考虑了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改革 后将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实体的“公司法人税制”。一个法人实体内部可能包 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商业流通业务、施工业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 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成本分别准确申报。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一个 企业内部有各项业务,只要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项业务,也应分别不同业务进 行填报。   6、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对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中 介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未设计详细明细表格,纳税人应根据本申报表的原则,随 申报表附报上述各项业务的营业成本明细表。   (二)《主表》“工资薪金”等的填报   《主表》“工资薪金”等的填报是根据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 经费明细表》计算求得。在填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本申报表中填报“工资薪金”并不是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工 资薪金。本年度“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的全部工资薪金,根据“工资薪金” 分配汇总表,有的已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也有的计入在建工程, 更多的是分配到当期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计入本期生产的产成品中的工薪, 有的本期已销售出去,有的还库存在企业的存货中。因此,包含在本期销售(营 业)成本中的工薪支出,有的是本期发生的,有的是以前年度发生的。根据税法 规定,对本期发生的工薪,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工效挂钩企业按提取数分配 到成本、期间费用中,其他企业按实际发生工薪分配到成本、期间费用中。工效 挂钩企业已提取尚未发放的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的部分,虽然会计上已分配,但税 法规定只能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扣除。实行定额计税工资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工 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本期在“应付工 资”贷方发生或提取的工资,虽然已分配到各个成本、费用科目中,但申报纳税 时还要经过调整才能扣除。为保证企业商品、产品成本的准确性真实性,同时简 化纳税调整方法,在申报纳税时,对工薪支出作为期间费用进行调整,不再要求 企业去追溯调整有关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在建工程等各个项目。   2、《附表四》尽管十分复杂,但主要是根据工效挂钩企业和其他企业计税 工资标准的不同反映和计算工薪及三项经费的分配与纳税调整情况。   3、理解《附表四》还要特别注意:第一,“应付工资”贷方反映分配提取 的工薪,借方反映实际发放的工薪。第二,“职工福利费”必须分配到生产成本 和期间费用、在建工程等各个项目。第三,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工会经费负责开支 从事职工福利和工会人员的工资。第四,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全部计入 管理费用。   (三)《主表》“固定资产折旧”等的填报   1、固定资产折旧的逻辑关系式。目前,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可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 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 月仍应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因此,企业各月计算提取折旧时,可以在 上月计提折旧的基础上,对上月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调整后计算当月应计提 的折旧额。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各月计提折旧的工作一般是通过编制“固定资 产折旧计算表”来完成的。   2、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的所得税处理。税法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 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 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附表五》《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只对《附表 五》的基本式样提出要求,具体行数由企业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计。同时。企 业可以将折旧率相同的固定资产归类合并填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 产”各行本行可填报小计数。“本年减少的资产——折旧或摊销数”填写本年减 少资产按原有折旧(摊销)率应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而不是减少资产已提取的折 旧或摊销额。   (四)《主表》“研究开发费用”的填报   企业所得税对“研究开发费”规定有优惠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 %),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 1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 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 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可 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 抵扣。   上述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的企业,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五)《主表》“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的填报   1、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在《主表》“其他收入”中反映。凡具备企 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 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 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 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 构管理费。   2、企业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在《主表》中填报。税法规定,下属企业和分 支机构交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 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 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主表》“业务招待费”的填报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 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准予按规定的分档比例扣除。   (七)《主表》“坏账损失”的填报   对于坏账损失,会计上有两种基本的处理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采 用直接转销法的企业,适用《主表》28行、52行;采用备抵法的企业适用《主表 》29行、52行。纳税人(备抵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直接转销法),发生的坏账损 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 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   (八)《主表》“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的填报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 资产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 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 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前,应申报完成上述损失的税务审批工作。)   (九)《主表》“捐赠支出”的填报   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 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此外,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ap20000402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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