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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是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0-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0信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 园区内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包括:   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 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 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 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补充规定包括:   1.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准予扣除的单位包括企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资助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至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一年度的资助计 划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下达《资助计划立项确认书》,在不超过审 核确认的额度内,其实际发生的资助额准予扣除。逾期则不予办理。   3.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三条 第(一)款和京国税[1998]16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确认非关联关系。                          (l20000504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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