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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列支交际应酬费

录入时间:1999-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9/99信息】 问:我企业自1998年1月起,经上 级批准从事旅游、娱乐业务,全年业务总收入3000万元,1998年已支付 交际应酬费18.5万元,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当地税务机关指出我们已超支交 际应酬费1万元,应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应怎样计算交际应酬 费?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 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 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部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根据细则规定:你企业应列支交际应酬费为:500×10%+(300- 500)×5‰=17.5万元,超过允许列支的部分,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              (zsb990308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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