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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扣除项目不能转移

录入时间:1999-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5/99信息】 山东省胶州市某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 有些厂长经理为了掩盖当年亏损额度或者虚增当年经营成果,授意财会人员当年 少计费用、少提折旧、打算把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转移到经营状况好 转后的年度补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文件明确规定: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 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之前,把 应计的费用当年列计,把应提的折旧当年计提,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zsb9902240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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