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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99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各种价内外基金(资 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22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 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 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 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 下列条件:   7、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 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hnb990202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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