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99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各种价内外基金(资
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22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
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
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
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
下列条件:
7、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
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hnb9902020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