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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合我公司吗?

录入时间:1999-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99信息】 问:河南开封正大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立的以饲料加工为主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比例各占5 0%,是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的会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九七年下发的 [1997]30号文《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上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从96年1月1日开始到97年12月31 日止两年期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通过学习文件精神,对不太理解的地方请教如下:   1.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是否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   2.如果公司在96-97两年内正处在上缴所得税减半期间,是否还能享 受“通知”所规定的所得税再减半。   3.现在已经进入到98年,如果此通知适合于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对96 -97年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退税,或者以后年度递减。   饲科加工企业减征所得税问题,查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10日以财税字[1997]39 号行文明确。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后又于1997年3月18日以财税字[1997]30号行文明确,对 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两项规定, 都是对内资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饲养业的实际需要作出的,不适用于 外商投资企业。现在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所得税,与对内资企业 征收所得税,仍然是分别立法,两套税制并未统一。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 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 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都明文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不得享受。同样,对内资企业某些扶持性减 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应兼而有之,我们认为这是容易理解的。对外 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已有明文的税法规定,应当依法执行,不存在减半再减 半和退税。递减问题。            (swss99020298116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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