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1999-04-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6/99信息】 最近,我局以京地税企[1997]7
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提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企业收取的包装和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征企业所得
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
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
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
(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
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
不得超过三年。
三、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
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w99040500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