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的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1999-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99信息】 问:某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96年投产
经营,当年正常经营应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年未预收房款帐户记载预收9
6年度未完工房地产款500万元;97年度正常经营应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其中包括96年未预收房款帐户记载预收96年度未完工房地产款500万元
在97年度全部完工实现的所得额)。请问该企业(一)96年度如何汇缴企业
所得税?(二)97年度如何汇缴企业所得税?(备注:预计销售利润率为20
%,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完工后实际利润率为1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7月国税发[1995]146号文件的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产并取得预收款的,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它
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缴所得税,待房产权转移,销售收入
实现后,再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数多退
少补。函中所停企业199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0000+5000000×20%=-1000000
年度经营亏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7年度由于房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故年度所得额中已包括预
售房产部分的实际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规定弥补1996年度亏
损外,还应扣除1996年度已按预计数抵减的亏损100000。所以199
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0000-1000000-5000000×2-%=0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swsw99026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