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卷烟应纳的消费税及相关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0信息】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外
购烟叶委托加工成烟丝,再加入糖、酒、香料等原材料生产A牌卷烟,经国家税
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为每大箱6410元整,确定为甲类卷烟。1999年2月卷烟厂发
生如下经济业务:
①2月3日将库存烟叶送烟草加工厂委托加工成烟丝,发出烟叶的账面价值为
40000元。
②2月4日销售两大箱A牌卷烟给一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4
742元。
2月10日销售10大箱A牌卷烟给某商业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4400元,
税金10948元。
2月30日销售4大箱A牌卷烟给某饭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600元,税金
4352元。
以上款项均已存入银行。
③2月23日支付委托加工烟丝加工费,不含税价28000元,税金4760元,烟
草加工厂同类烟丝不含税售价为120000元,委托加工烟丝收回入库。
④2月25日将收回的委托加工烟丝中的一半,成本为34000元直接销售给某商
业批发站,不含税售价为50000元。税金8500元。
⑤2月26日将新研制的10大箱B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每大箱成本价为2
000元,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
⑥2月27日销售两大箱A牌白包卷烟给某烟草加工厂,取得不含税收入12400
元,税金2108元。销售4大箱手工卷烟给某零售商店,取得不含税收入24000元,
税金4080元。这些业务款项均已存入银行。
要求:作出上述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第2笔、第6笔业务可分别作一笔销售收
入的账务处理),并计算出该企业1999年2月应纳的消费税,作出月末计提消费税
和次月初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答:一、账务处理
1.发出烟叶委托加工
借:委托加工材料 40000
贷:原材料——烟叶 40000
2.销售A牌卷烟
借:银行存款 120042
贷:产品销售收入——A牌卷烟 102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442
3.支付加工费及代扣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6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6000
贷:银行存款 6876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
借:原材料——烟丝 68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68000
委托加工烟丝按受托方同类烟丝不含税售价,依烟丝适用税率30%计算应由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其被代扣
代缴的消费税按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账户的借方。
4.销售委托加工的烟丝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2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000(红字)
贷:原材料——烟丝 34000
委托加工烟丝直接对外销售时,委托加工环节代扣的消费税应从“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冲出,计入材料成本。
5.新产品发给职工
组成计税价格=20000(1+10%)÷(1-50%)=44000(元)
应纳消费税=44000×50%=22000(元)
应纳增值税=44000×17%=7480(元)
借:应付福利费 49480
贷:产成品——B牌卷烟 2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8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000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文规定:没有同
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6.销售白包卷烟和手工卷烟
借:银行存款 42588
贷:产品销售收入——白包卷烟 12400
产品销售收入——手工卷烟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88
二、计算本月应纳的消费税
1.销售A牌卷烟应纳消费税
本月A牌卷烟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为102600÷16=6412.5(元),高于国家税务
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2600×50%=51300(元)
2.销售A牌白包卷烟应纳消费税
白包卷烟应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应纳消费税=6412.5×2×50%=6412.5(元)
3.销售手工卷烟应纳消费税
手工卷烟一律按实际销售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应纳消费税=24000×50%=12000(元)
4.本月应纳消费税
本月销售产品应纳消费税=51300+6412.5+12000=69712.5(元)
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的消费税=36000-18000=18000(元)
根据京国税[1995]118号文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代扣代缴凭证上注明的已纳消费税税额在当期应纳消费税
税额中予以扣除,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以及直接销售的,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
本月应从产品销售收入中计提的消费税=69712.5-18000=51712.5(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171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712.5
本月自产自用产品已计提的消费税22000元。
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51712.5+22000=73712.5(元)
次月10日前纳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3712.5
贷:银行存款 73712.5 (l20000204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