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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卷烟应纳的消费税及相关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0信息】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外 购烟叶委托加工成烟丝,再加入糖、酒、香料等原材料生产A牌卷烟,经国家税 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为每大箱6410元整,确定为甲类卷烟。1999年2月卷烟厂发 生如下经济业务:   ①2月3日将库存烟叶送烟草加工厂委托加工成烟丝,发出烟叶的账面价值为 40000元。   ②2月4日销售两大箱A牌卷烟给一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4 742元。   2月10日销售10大箱A牌卷烟给某商业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4400元, 税金10948元。   2月30日销售4大箱A牌卷烟给某饭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600元,税金 4352元。   以上款项均已存入银行。   ③2月23日支付委托加工烟丝加工费,不含税价28000元,税金4760元,烟 草加工厂同类烟丝不含税售价为120000元,委托加工烟丝收回入库。   ④2月25日将收回的委托加工烟丝中的一半,成本为34000元直接销售给某商 业批发站,不含税售价为50000元。税金8500元。   ⑤2月26日将新研制的10大箱B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每大箱成本价为2 000元,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   ⑥2月27日销售两大箱A牌白包卷烟给某烟草加工厂,取得不含税收入12400 元,税金2108元。销售4大箱手工卷烟给某零售商店,取得不含税收入24000元, 税金4080元。这些业务款项均已存入银行。   要求:作出上述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第2笔、第6笔业务可分别作一笔销售收 入的账务处理),并计算出该企业1999年2月应纳的消费税,作出月末计提消费税 和次月初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答:一、账务处理   1.发出烟叶委托加工   借:委托加工材料 40000    贷:原材料——烟叶 40000   2.销售A牌卷烟   借:银行存款 120042    贷:产品销售收入——A牌卷烟 102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442   3.支付加工费及代扣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6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6000    贷:银行存款   6876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   借:原材料——烟丝 68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68000   委托加工烟丝按受托方同类烟丝不含税售价,依烟丝适用税率30%计算应由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其被代扣 代缴的消费税按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账户的借方。 4.销售委托加工的烟丝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2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000(红字)    贷:原材料——烟丝 34000   委托加工烟丝直接对外销售时,委托加工环节代扣的消费税应从“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冲出,计入材料成本。   5.新产品发给职工   组成计税价格=20000(1+10%)÷(1-50%)=44000(元)   应纳消费税=44000×50%=22000(元)   应纳增值税=44000×17%=7480(元)   借:应付福利费 49480    贷:产成品——B牌卷烟 2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8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000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文规定:没有同 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6.销售白包卷烟和手工卷烟   借:银行存款 42588    贷:产品销售收入——白包卷烟 12400     产品销售收入——手工卷烟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88   二、计算本月应纳的消费税   1.销售A牌卷烟应纳消费税   本月A牌卷烟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为102600÷16=6412.5(元),高于国家税务 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2600×50%=51300(元)   2.销售A牌白包卷烟应纳消费税   白包卷烟应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应纳消费税=6412.5×2×50%=6412.5(元)   3.销售手工卷烟应纳消费税   手工卷烟一律按实际销售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应纳消费税=24000×50%=12000(元)   4.本月应纳消费税   本月销售产品应纳消费税=51300+6412.5+12000=69712.5(元)   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的消费税=36000-18000=18000(元)   根据京国税[1995]118号文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代扣代缴凭证上注明的已纳消费税税额在当期应纳消费税 税额中予以扣除,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以及直接销售的,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   本月应从产品销售收入中计提的消费税=69712.5-18000=51712.5(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171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712.5   本月自产自用产品已计提的消费税22000元。   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51712.5+22000=73712.5(元)   次月10日前纳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3712.5    贷:银行存款 73712.5         (l20000204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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