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关村科技园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
录入时间:2000-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0信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
园区的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包括: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
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以下简称“即征即退”)。
2.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
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同销售的软件产品,应
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则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
件以及机器设备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予退税。
4.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
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
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补充规定包括:
企业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
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证书》的软件产品;
2.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
产品;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
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
产品)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l20000503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