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算与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0信息】 某中药厂以外购白酒和中草药生产各
种药酒和中成药。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12月,该厂发生如下几笔
业务:
1.12月4日,该厂以自制的10箱十全大补药酒抵顶临时租用的某零售商店的
仓库租金。与该厂发生业务关系的这个零售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0箱药
酒的同类产品含税售价为4320元。
2.12月6日,该厂医务室领取本厂自制的灵芝药酒两箱,用于职工就医。两
箱药酒的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为1920元,帐面成本为1400元。
3.12月10日,该厂食堂领取为生产药酒而外购的原料用酒(普通白酒)两箱,
准备新年全厂职工会餐用。白酒的帐面价值为960元。
4.12月15日,该厂与市区一新建的大型药店达成一项协议。协议规定:中
药厂以自制的一批药酒和中成药产品作为对新建药店的投资。药酒按市场含税价
作价为80000元,帐面成本为54000元;中成药按市场含税价为120000元,帐面
成本为97000元。
5.12月18日,该厂将两箱自制药酒和1箱外购的原料用酒(白酒)捐赠给一家
敬老院。药酒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为720元,帐面成本为500元,白酒近期同类材
料转让不含税价为600元,帐面成本为480元。
6.12月20日,该厂以一批中成药作为红利,分配给投资者——某县药材批
发站。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60000元,成本为45000元。
若该企业增值税无期初留抵和上期留抵问题,除上述几笔业务外,12月份发
生的其他中成药销售额为246000元,销项税额为41820元,进项税额为23400元。
因药酒的主要原料(外购白酒)的酒基无法确定,按粮食白酒25%的税率计征消费
税。另外,本期生产领用的外购白酒,准予抵扣的外购消费品已纳税款为1336.
10元。
作出上述几笔业务的帐务处理,并计算该厂12月份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一、帐务处理
1.以产品抵顶租金支出
借:管理费用 4320
贷:产品销售收入——“药酒 3692.3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27.69
以产品抵顶租金支出,属于真正的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应作产品
销售收入处理。税法规定的“销售”为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
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同理以物易物、以物抵债等均应作产品
或商品销售收入处理。
2.医务室领用自制药酒
借:应付福利费 2206.40
贷:产成品——药酒 1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80
福利部门领用自制产品属于视同销售,产品按成本价转帐,并按同类产品售
价计算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食堂领取白酒会餐用
借:应付福利费 1123.20
贷:原材料——白酒 9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3.20
食堂领用的白酒属于外购货物,不是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属于视同销
售的范围,不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同理商
业企业外购商品自用时,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4.以自制药酒、中成药对外投资
借:长期投资 200000
贷:产成品——药酒 54000
——中成药 9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59.83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7094.02
贷:资本公积 2846.15
以自制产品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产品按成本价转帐,并以投资作价换算
为不含税价计征增值税,按应纳消费税产品的不含税价计征消费税,投资作价与
产品的成本及两税之间的差额列入资本公积,属于企业财产价值的增值。
5.以自制产品和外购材料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1384.40
贷:产成品——药酒 500
贷:原材料——白酒 4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4.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0
对外捐赠的自制产品和外购材料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产品和材料
按成本价转帐,并按同类货物的售价计征增值税。捐赠的自制产品属于消费税征
税范围,捐赠的外购材料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6.以中成药分配给投资者
借:应付利润 70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中成药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将自制货物分配给投资者属于视同销售。根据京财会字[1993]第83号通知《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在会计核算上应作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处理。
分配给投资者的外购货物、委托加工货物在会计核算上也应作收入处理。
二、计算12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41820+627.69+326.40+29059.83+224.40+10200
=82258.32(元)
应纳税额=82258.32-23400+163.20
=59021.52
三、计算12月份应纳的消费税
销售产品应纳消费税
=3692.13×25%=923.08(元)
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
=480+17094.02+180
=17754.02(元)
应纳消费税
=923.08+11754.02-1336.10
=17341(元)
凡是作销售收入处理的业务,可在月末根据销售收入数额统一计提消费税,
视同销售的业务逐笔计提消费税。 (l20000105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