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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扣货物合法吗

录入时间:2002-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2信息】 某汽车配件专营商店是2001年7月开 业的。商店开业不久,市局国税分局就上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并要按月向他们申报缴 纳增值税。 2002年6月11日,市国税稽查局突然对该汽配商店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许 多外地客户的调查,掌握了该店2001年7月~2002年4月间,隐瞒收入 83.2万元未申报纳税的事实。因此,对该店作出了补税3.2万元和罚款6.4 万元的决定。 面对这么多的补税和罚款,连夜收拾准备将所有的汽车配件运往外地,重新开店。 就在我正装车之际,税务稽查局的几名税务干部突然出现,二话没说,递过来一份有 局长签字的《扣押商品、货物通知书》,清点了约3.5万元的汽车配件,并开具了 一份收据后,就将货物拉走了。 有人说:“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货物前,必须履行责令缴纳、提供纳税担保等 程序,不履行这些程序就是违法,他们就得将货物还回来!” 如果零售汽车配件根本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应缴纳营业税的话,稽查局的补税、 罚款不就不存在了吗?请问:我的汽车配件商店到底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应该缴纳 营业税呢?如果应该缴纳增值税的话,稽查局扣押货物前,是否应该先责令缴纳税款 以及提供纳税担保后,才能对该店扣押货物?如果稽查局扣押货物不符合法律程序, 他们真的应该退还货物吗? 答: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应 该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是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它 还包括从事修理修配、商业经营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以,汽车配件商店当 然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其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 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 迹象的,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直接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 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走先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等一般 程序。因此,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店以前纳税期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 了该店有偷税的行为,并发现该店有转移应纳税商品的现象时,不经过责令限期缴纳 税款、提供纳税担保等程序,只经过稽查局局长的批准就对该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 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完全合法的。 该店的物品被扣押后,如果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将 扣押的物品退还。如果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当然不可能退还已经扣押的货物,而 只能对扣押的货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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