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不能免税
录入时间:2002-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2信息】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从2001年5月1日起为
增值税免税企业。公司为了解决本企业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同时也为创造一定的新增
效益,公司决定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加工厂,主要是利用公司收购的废旧钢铁,为社会
加工生产垃圾桶、环卫车箱等产品。想知道这样利用收购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能
否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
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
值税的政策。”因此,想利用收购的废旧钢铁加工生产垃圾桶、环卫车箱等产品,不
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a20020806006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