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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涉税问题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2-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2信息】 某单位以自己生产的一台设备(固定资产) 来对外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在相关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的账务处 理规定。如果用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税法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若将前面所 述的固定资产换为材料,情况又怎样呢 答:首先应该肯定的是用新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征增值税。因为该项设备在未 投资之前实际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这与设备生产厂家以其自产设备对外投资视同 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一个道理。会计法规或会计制度教材中只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原则和 分录示范,至于是否要缴税,要服从于税法规定。对此类情形,在按资产账面价值结 转作账务处理时,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就可以了。 但是,以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果符合应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三个条件, 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税法未作明确规定。因为在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只 是讲存货(外购的商品、货物或自产的产品),而没有讲固定资产。如果没有专门的税 收文件予以明确,目前对其征收是缺少依据的。另外,以材料对外投资要缴纳增值税, 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a20020730008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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