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供电企业能否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2信息】 某县是全国首批农村电气化达标县,按国
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该县又成为湖北省三家“自供自管”县之一,行业隶属水利系
统。请问:该公司是否可按国税函发[1998]843号文件精神按6%的征收率缴纳供电电
力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843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
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可
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
业。因此,6%的征收率是针对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的,不包括单纯的供电企业。该单
位是一供电企业,不能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i2002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