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中收到的利息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2信息】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
车(不含小轿车)机电设备销售。该公司在1999年对购车人实行分期付款销售,在分期
付款中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收取购车人利息。不知购车人付的利息是否要并入销
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能否直接进入当期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该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
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
纳税额。因此,该公司向购车人收取的利息,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
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i2002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