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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免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 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通知》规定: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 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增值税政策有关“农机”的规定, 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点评]:近来部分地区要求税务机关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终于明确了它们属于“农 机”范围。也就是说,它们免缴增值税。这对经营这两种农机的经销商来说可是重大 利好。 但是,请注意三轮农用运输车要符合《通知》中的定义。(a20020827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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