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增值税怎样缴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某公司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不仅将产品
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特约经销商,而且在国内10多个大中城市还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直
销(零售)网点(各直销网点的资金回笼款全部上交总公司,费用的开支向总公司报销),
请问,在外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需要在外地办理税务登记吗?非独立核算
的直销网点销售的皮鞋要在外地纳税吗?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销售的皮鞋能不能按
回笼金额并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在外地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
以回来抵扣应缴税款吗?
答:一、该公司在外地(外县、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应该在当地办理
税务登记。这在《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二、在外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也应该在当地申报纳税。增值税是一种
流转税,它是一种多环节征收的税种,即在哪一个环节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就在哪
一个环节征收税款。这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
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那么,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怎样纳税呢?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
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
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在外地设立的非独立
核算的直销(零售)网点,不仅办理了税务登记、使用的是当地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
而且是在当地向购货方收取了货款,当然应向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增值税。
三、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销售的产品不能按回笼金额并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既然税法已经明确分支机构销售的货物(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
该向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不可能就该销售额再向总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即使是扣除已经计算销项税额的调拨金额
和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外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再说,以实际回笼的资金作为销
售收入,既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又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关
于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
四、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在外地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回总机构所在地申报抵
扣应缴的增值税税款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还需要明确的是,该公司在将产品调拨给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时应该
比照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即销售给其他商业企业的销售价格。如果调拨价格偏
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还有权进行调整。(m200208059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