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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今年2月、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 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和《关于转让企业全 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批复》中分别明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 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 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 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 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 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点评]:最近,有的企业在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时候,不清楚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或营业税。现在国家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今后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的开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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