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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购货抵扣有规定

录入时间:2000-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0信息】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国税局在对某 食品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1999年12月该企业将其分支机构——平泉分公司购进 酱油等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769.41元,税额2680.80元)拿到本单位 进行抵扣。税务人员指出,企业分支机构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在总机 构抵扣,企业财务人员则认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其实是一家,总机构用分支机构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少缴税,分支机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少了就得多缴税,算 总账国家税收并没少征。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 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该食品公司用分支机构购买货物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为自己抵扣进项税额是错误的。此外,该食品公司财务人员 “总机构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少缴税,分支机构增值税进项税少了 就得多缴税,算总账国家税收并没少征”的想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应纳税额=当期销 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食品公司可以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蓄水池来人 为调节自己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当本企业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 就将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拿来抵扣,造成自己少缴税或不缴税,如果分支机构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干销项税额,则分支机构也不用缴税,这样就造成国家税收的损 失。当该食品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或分支机构增值税销项税额大于进项 税额时,则该食品公司就不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调节其应纳税额。因此, 总机构使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税款是税法坚决不允许的。 (a2000122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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