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三包”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0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1
~12月,我公司为摩托车及各类家用电器购户提供保修期间的修理费用及各类配件等
支出15.2万元,为此上述货物生产企业累计返还我单位“三包”收入12万元,请问
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88号)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
收增值税。因此,货物生产企业返还给你单位的“三包”收入,应按实际返还额依17
%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ai2000040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