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带企业标识广告用品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0-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0信息】 问:我单位为经营石油产品的商业企业, 属增值税一般的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为扩大销售,购进带有本单位标识的广告用品, 随销售发放给用户,这部分费用已在经营费用中列支。请问:广告用品是否缴纳增 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你单位购进带有单位标识的 广告用品,将它作为礼品发放给客户,实际上就是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 同销售,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a20001220006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