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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0-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0信息】 问:我单位主要从事租赁业务,但未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2000年7月应客户的要求,我单位将一批货物租赁给其使用,并转 让了货物的所有权,取得租赁费8000元,我单位按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了营业税, 没有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指出该项收入应该缴纳 增值税,并对我单位作出了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请问该笔业务该纳增值税 吗?主管税务机关所作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沟通知》(国税函 [2000]514号)文件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 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 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单位该笔收入 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所作的税务处理决定 是正确的。(a2000122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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